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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着力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2019-10-21 11:10:57

   10月17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相关部门就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了介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致训词精神,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2019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优待对象为: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离退休消防救援人员。

  《通知》明确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并在交通、教育、医疗、住房、抚恤、家属优待、旅游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优待措施。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按照《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铁路出行优待的通知》执行,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在教育优待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具体内容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执行;在医疗优待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有效医疗救治,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在住房优待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在家属优待方面,享受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对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随调,就业创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在抚恤优待方面,对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继续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执行。此外,《通知》明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统一纳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范围等优待政策。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好政策公告,不断创新完善优待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双拥模范城(旗县)考评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地见效。由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目前处于初创初建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对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敏锐感知、主动作为,积极破解瓶颈,创新性解决好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

  下一步,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将按照《通知》要求,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通知》的宣传解读,积极推动优待措施的落实,确保优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记者刘军)

新消防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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